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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列出保险代理人准入黑名单 五类股东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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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踩空间 发表于 2019-1-30 12: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国证券网讯 为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人监管制度,7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拟明确保险代理人准入黑名单,其中,五类股东禁入保险中介行业。

  意见稿在市场准入规定上,对业务许可、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均进行了规定。意见稿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代理人。

  具体来看,在业务许可中,意见稿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股东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等。

  同时,意见稿还列出了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股东的情形。

  对于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意见稿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同时,意见稿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除外。

  意见稿还明确,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其他个人保险代理人组成团队,接受团队的组织管理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不依托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独立代理人身份得到监管明确。

  此外,意见稿指出,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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