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以货币或经融资方认可的非货币资产出资。意向投资方以货币形式出资的,货币币种须为人民币;意向投资方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非货币资产限于光伏装备或光伏产品为主营业务的公司资产(或股权),且该等资产(或股权)须进行评估,并经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2.意向投资方需在本项目公示期内递交投资申请,并在公示期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将1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 3.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不得由于自身资质原因对融资方资本运作计划构成障碍; (2)被确定为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及其他股东签署《增资协议》; (3)以货币出资的投资方,须在《增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一次性汇入融资方指定账户;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投资方,须在《增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就目标资产(或股权)签署相关转让协议; (4)同意《增资协议》签署后,由北交所将已转为增资款的交易保证金汇入融资方指定账户; (5)若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且联合体成员须同属同一实际控制人。 4.本次增资需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投资方、投资金额及比例。 5.单一投资方或联合投资体整体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