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投资人应为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过往三年内无对本次增资造成实质障碍的违法违规记录。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意向投资人应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及管理工作(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资主体,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方式增资。 5.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本次增资意向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认购价格不低于经评估备案的价格,认购价格中,1元计入实收资本,其余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由本次增资完成后的全体公司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2.自评估基准日至增资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当月,此期间内增资人的盈利或亏损由增资前股东享有和承担。3.意向投资人在提交投资申请时,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自行承担参与本次认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4.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人一旦提交投资申请,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①投资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②单方撤回投资申请或未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参加后续择优程序(如进行)的;③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或未在《增资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将增资款项付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的;④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5.意向投资人须就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1)已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公司出资人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本次认购,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未经增资人原股东同意,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6.最终确定的投资人须在签署的《增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增资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增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
| | 是 |
| 10% |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人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1、保证金扣除情形: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人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增资人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投资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②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③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的或未按时支付增资款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违背其在投资意向登记时已接受增资条件的;⑤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2、意向投资人成为最终投资人的,其保证金在交易所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