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投资方须按照北交所发布的增资信息公告要求,在挂牌公告期内向北交所登记投资意向,并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交纳交易保证金(拟投资总额20%的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保证金以到达北交所账户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 2、意向投资方递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接受增资条件、承诺以不低于在《投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所填列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值)进行增资,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随意撤销。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递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增资方案、审计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以现状投资本项目。意向投资方须自行了解本项目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具有成为本项目投资方的合法资格和条件。 4、意向投资方须就以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1)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同意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投资资格进行核查,同意融资方对核查意见具有最终解释权;(2)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融资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增资标的重新挂牌,由意向投资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3)资金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如成为投资方,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4)认同融资方制定的增资方案;(5)同意在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认为投资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于《增资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支付到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 5、本次增资只接受货币出资. 6、本次增资不接受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