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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合作] 贵州中铝彩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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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9-4-8 15: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项目编号
G62019SH1000012
拟募集资金金额
视征集情况而定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9-02-22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9-04-19
增资企业所在地区
中国 贵州省 贵阳市 白云区
增资企业所属行业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一、增资企业承诺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披露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人,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已履行了有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承诺将按照不低于增资公告披露的投资人资格条件、增资条件等要求和条件择优选择投资人并签订增资协议。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贵州中铝彩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拟募集资金金额
视征集情况而定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15.0000 %
拟新增注册资本
拟新增注册资本176.47万元
拟增资价格
视征集情况而定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增资扩股资金,主要用于公司提升现有产业产能、新业务的拓展和新项目、新产品的研发。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征集到一家符合资格条件且持股比例为15%、接受公告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并经增资人确认的投资人。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增资完成后,贵州铝厂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59.5%,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5.5%,投资人持股比例为15%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
相关信息
增资专项报告结论
根据中铝保险经纪(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贵州中铝彩铝科技有限公司的尽职调查情况和审核意见,中铝保险经纪(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贵州中铝彩铝科技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股权明晰、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本次增资经股东决定批准,并报经中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审批,申报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三、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
贵州中铝彩铝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住所
中国 贵州省 贵阳市 白云区 龚家寨(贵铝机械厂铸造车间)
法定代表人
聂亚文
成立日期
2016-03-29
注册资本
1000.000000 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1000.000000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13MA6DKUEP41
经营规模
小型
经营范围
铝合金围护板(铝彩板辊涂压制成型)、印花板、铝装饰板、铝复合板、A级铝防火板、铝保温板等建筑装饰材料的生产、销售及相关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和产品的国际国内贸易等。
股东数量
2
职工人数
41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比例(%)
1
贵州铝厂有限责任公司
70.0
2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0.0
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项目 \ 年度
2018
2017
2016
资产总额
-
3799.370000 万人民币
3152.700000 万人民币
负债总额
-
2585.800000 万人民币
2123.410000 万人民币
所有者权益
-
1213.570000 万人民币
1029.290000 万人民币
营业收入

4934.730000 万人民币
1214.370000 万人民币
利润总额
-
206.390000 万人民币
39.190000 万人民币
净利润
-
154.260000 万人民币
29.290000 万人民币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报表日期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2018-12-31
4556.540000 万人民币
3191.700000 万人民币
1364.840000 万人民币
2902.100000 万人民币
148.910000 万人民币
109.000000 万人民币
估值或评估情况
估值或评估机构
-
估值或评估基准日
-
核准(备案)日期
项目
账面价值
估值/评估价值
资产总额(万元)
-
-
负债总额(万元)
-
-
净资产(万元)
-
-
单位注册资本对应估值或评估值
0.000000 元/每一元注册资本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7109279199
批准单位名称
中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含文号)
中铝资产资字【2018】340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人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人注册资本或合伙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投资人为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且为A股上市企业。 4、本次增资不接受存在或具有潜在同业竞争的意向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的投资申请,增资人有权就是否存在或具有潜在同业竞争对意向投资人开展审查,投资人应当提供自身及其关联方与融资方不存在或具有潜在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5、意向投资人应为实际投资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本次增资不接受代持或委托持股情形。 6、本项目不接受意向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资。
增资条件
1.意向投资人须在信息发布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提交增资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并收到联交所书面通知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保证金20万元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该交易保证金将转为增资价款的一部分。在确定最终投资人后,未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的其它意向投资人交易保证金将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意向投资人需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按《增资协议》支付后续增资价款。最终投资人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增资方的申请将已转为交易价款的保证金划转到增资方指定账户。2.意向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本项目拟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76.47万元,占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股权比例的15%。本次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全部计入标的公司资本公积,由本次增资完成后的标的公司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3.增资公告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投资人,则采用协议方式增资,该意向投资人直接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满足增资条件的合格意向投资人,则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和增资价格。4、意向投资人须对以下事项提供书面承诺:①同意并配合增资人对意向投资人自身进行尽职调查。②若成为本项目最终投资人完全认可并接受如下内容:本次增资完成后,标的企业将调整1个董事会席位,由新增投资者推荐一名董事。③已知晓增资人对本次增资价格设有保留底价,意向投资人在递交的《投资意向登记书》中填报的增资认购价格若低于增资人保留底价的,则自动失去投资资格;意向投资人在递交的《投资意向登记书》中填报的增资认购价格若高于增资人保留底价的,承诺以不低于已填报的增资认购价格进行本次投资认购。④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在交易所出具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增资价款交付至增资人指定账户。⑤意向投资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规或不诚信等行为受到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的处罚。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人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的,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及该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若以不了解增资人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增资人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增资标的重新挂牌,由违约投资人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6、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以属地市场监管局变更登记之日为标志)期间,标的公司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享有和承担。7、在选定投资人后,须经增资人对择优结果进行确认。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保证金金额
20万元
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到达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人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
保证金处置方式
1、保证金扣除情形: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人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增资人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投资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增资人同时承诺,如因增资人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意向投资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及参加后续择优程序的;②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按时签署《增资协议》的或未按时支付增资款的;③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违背其在投资意向登记时已书面承诺接受的增资条件的;④意向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⑤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2、意向投资人成为最终投资人的,其保证金按《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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