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公示期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交纳拟投资金额20%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投资方须在被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汇入融资方指定账户。 3、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亦不接受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投资及契约型基金参与增资。 4、本次增资仅接受以货币形式增资,且融资方不接受任何性质的业绩承诺、对赌及兜底条款和股权回购要求。 5、本次增资须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对投资方进行确认,且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投资方的股权比例及投资金额。 6、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1)不得由于自身原因对融资方后续的资本运作计划构成障碍,本方或实际控制人、重要高管人员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征信无不良记录;(3)充分尊重融资方企业文化,支持融资方公司治理安排,并积极协助融资方后续资本运作计划;(4)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将转为部分增资款的交易保证金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则视为其已经独立判断并决定自愿接受本项目的全部公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