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62018SH1000032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06-19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9-04-12 |
增资企业所在地区 | 中国 吉林省 长春市 朝阳区 | 增资企业所属行业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披露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人,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已履行了有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承诺将按照不低于增资公告披露的投资人资格条件、增资条件等要求和条件择优选择投资人并签订增资协议。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名称 | 吉林中交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30%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不低于392.56万元 | 拟增资价格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募集资金用途 | 增强企业实力,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企业价值等。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1、增资达成条件: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合格意向投资人认购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增资价格等符合要求,增资人确认其为最终投资人并签订增资协议。2、增资终结条件:本次增资公开挂牌期间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人;增资价格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意向投资人不符合增资人增资需求;最终投资人与增资人未能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增资人提出项目终结申请。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原股东持股70%,投资方持股30%。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 相关信息 | 详见联交所备查文件。 | ||
增资专项报告结论 | 吉林中交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股权明晰、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合规经营。本次增资经过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审批同意,申报审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 |
名称 | 吉林中交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住所 | 中国 吉林省 长春市 朝阳区 工农大路618号旧楼5楼 | |||||||||
法定代表人 | 葛传宝 | 成立日期 | 1986-07-21 | ||||||||
注册资本 | 915.980000 万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915.980000 万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2201041240177443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市政工程咨询、各种类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设监理、设备监理、人防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机电安装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工程管理;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检测与检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数量 | 1 | 职工人数 | 154 | ||||||||
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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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项目 \ 年度 | 2017 | 2016 | 2015 | ||||
资产总额 | 2234.530000 万人民币 | 2127.170000 万人民币 | 2158.080000 万人民币 | ||||
负债总额 | 1293.000000 万人民币 | 1210.260000 万人民币 | 1264.150000 万人民币 | ||||
所有者权益 | 941.530000 万人民币 | 916.910000 万人民币 | 893.930000 万人民币 | ||||
营业收入 | 2790.220000 万人民币 | 2587.960000 万人民币 | 2482.390000 万人民币 | ||||
利润总额 | 34.420000 万人民币 | 32.420000 万人民币 | 20.910000 万人民币 | ||||
净利润 | 24.620000 万人民币 | 22.980000 万人民币 | 14.690000 万人民币 | ||||
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报表日期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18-04-30 | 2315.890000 万人民币 | 1370.790000 万人民币 | 945.100000 万人民币 | 649.130000 万人民币 | 4.700000 万人民币 | 3.570000 万人民币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3809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含文号) | 中交股战发【2017】1364号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过往三年内无对本次增资造成实质障碍的违法违规记录。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意向投资人应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及管理工作(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资主体,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方式增资。 5.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增资条件 | 1.本次增资意向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认购价格不低于经评估备案的价格,认购价格中,1元计入实收资本,其余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由本次增资完成后的全体公司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2.自评估基准日至增资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当月,此期间内增资人的盈利或亏损由增资前股东享有和承担。3.意向投资人在提交投资申请时,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自行承担参与本次认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4.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人一旦提交投资申请,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①投资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②单方撤回投资申请或未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参加后续择优程序(如进行)的;③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或未在《增资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将增资款项付至增资人指定银行账户的;④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5.意向投资人须就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1)已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公司出资人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本次认购,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未经增资人原股东同意,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6.最终确定的投资人须在签署的《增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增资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增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保证金比例 | 10% | |
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到达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人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人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增资人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投资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通过资格确认后,未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递交《投资确认书》的;②如本次增资进入竞争性谈判,未按照《择优方案》的要求提交竞投文件或未按照规定参与谈判的;③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的或未按时支付增资款的;④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违背其在投资意向登记时已接受增资条件的;⑤有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形的。2、意向投资人成为最终投资人的,其保证金在交易所出具增资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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