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G62018SH1000040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50,000-20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07-30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9-04-18 |
增资企业所在地区 | 中国 北京市 市辖区 | 增资企业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我方拟实施企业增资,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披露增资信息,择优选定投资人,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增资是我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涉及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已履行了有效的内部决策等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增资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增资过程中,自愿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恪守增资公告约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承诺将按照不低于增资公告披露的投资人资格条件、增资条件等要求和条件择优选择投资人并签订增资协议。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增资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名称 | 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50,000-200,000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拟新增注册资本 | 视征集情况而定 | 拟增资价格 | 不披露增资价格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未表态 | 职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募集资金用途 | 资金投向主要用于公司电站、配电网和其他投委会批准项目的建设及运营,以及偿还债务等。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1、增资达成的条件:意向投资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0万元。 2、增资终结的条件:增资人提出项目终结申请。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 相关信息 | 无 | ||
增资专项报告结论 | - |
名称 | 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住所 | 中国 北京市 市辖区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北街1号院36号楼4001单元(集中办公区) | |||||||||||||||||||||||||||
法定代表人 | 路军 | 成立日期 | 2014-12-17 | ||||||||||||||||||||||||||
注册资本 | 98500.000000 万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98500.000000 万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302321692319Q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节能技术开发、节能技术应用、批发光伏设备及配件(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商务咨询(以审批部门和注册登记机关核准的范围为准)。 | ||||||||||||||||||||||||||||
股东数量 | 7 | 职工人数 | 180 | ||||||||||||||||||||||||||
股权结构 |
|
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 近三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项目 \ 年度 | 2017 | 2016 | 2015 | ||||
资产总额 | 457843.182679 万人民币 | 418849.176153 万人民币 | 362486.618079 万人民币 | ||||
负债总额 | 320922.274257 万人民币 | 210903.576640 万人民币 | 189451.485572 万人民币 | ||||
所有者权益 | 136920.908422 万人民币 | 207945.599513 万人民币 | 173035.132507 万人民币 | ||||
营业收入 | 42755.455352 万人民币 | 37739.861300 万人民币 | 6718.931194 万人民币 | ||||
利润总额 | 16294.251440 万人民币 | 10200.421448 万人民币 | 2379.817307 万人民币 | ||||
净利润 | 16222.214749 万人民币 | 10272.888901 万人民币 | 3337.304480 万人民币 | ||||
审计机构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报表日期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18-06-30 | 546881.388542 万人民币 | 397081.055088 万人民币 | 149800.333454 万人民币 | 28356.804260 万人民币 | 11313.739215 万人民币 | 11053.540585 万人民币 |
估值或评估情况 | 估值或评估机构 | - | ||
估值或评估基准日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估值/评估价值 | ||
资产总额(万元) | - | - | ||
负债总额(万元) | - | - | ||
净资产(万元) | - | - | ||
单位注册资本对应估值或评估值 | -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银行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000018454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或决议名称(含文号) | 关于《关于国开新能源二轮增资的请示》的批复(国开金融发[2018]52号)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人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 |
增资条件 | 1. 意向投资人应充分了解增资人情况,在增资公告期内,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联交所”)办理投资意向登记,并在增资信息公告期满之前交纳保证金(意向认购金额的10%)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人意向登记并缴纳保证金后即为对接受增资条件并以不低于其在投资意向登记时所报价格和金额增资的承诺,意向投资申请一旦递交即不可随意撤销,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2. 本项目公告期内不披露挂牌价格,公司对挂牌价格设有保留底价且不低于评估值。意向投资人进场自行申报认购价格,报价应包括认购金额和每元注册资本认购价格。3.本次增资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认购的新增注册资本和增资价格。意向投资人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投资人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4. 意向投资人须以货币形式出资,依据《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增资价款。5. 本次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全部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由增资完成后的全体公司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6. 意向投资人须同意并书面承诺如下事项:(1)增资前企业债权债务由增资后的增资企业继续承继;(2)意向投资人承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并在最近3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3)意向投资人确保其拥有合法、充足的资金来源以参与本次增资;(4)意向投资人确保其股权结构清晰,且其拟参与本次投资不存在任何股权代持、信托持股或以后续持有本次投资设定收益权转让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5)意向投资人确保不存在权属纠纷,且其股权结构逐层穿透核查不存在后续可能对增资人后续发行上市构成不利影响的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7.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保证金比例 | 10% | |
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到达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时间为准) | 增资信息披露期满之前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 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人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增资人和交易所可扣除该意向投资人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在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意向投资人未按时提交竞投文件的;(2)未按交易所通知时间按时参加竞争性谈判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意向投资人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增资协议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它违规违约情形的。2. 意向投资人成为最终投资人的,其保证金按《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投资人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信息披露期 | 180 |
遴选方式 | 竞争-竞争性谈判;非竞争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如意向投资人拟投资资金总额超过20亿元,则增资人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与增资金额;如意向投资人拟投资资金总额为5-20亿元之间的,则增资人可视征集情况选择竞争性谈判或直接确认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人与增资金额。竞争性谈判要点由增资人依据其对未来发展资源的需求,综合考量意向投资人的综合实力、对公司的持续支持能力、认购金额、每元注册资本认购价格以及对公司治理的要求等因素。优先考虑具有清晰的能源产业发展战略及相关资源配套能力,能够提升增资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意向投资人。 |
欢迎光临 中欧国际商务服务中心 (http://cae.net.cn/)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