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8BJ1000033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湖南省长沙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04-11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9-04-11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46% |
项目编号 | G62018BJ1000033 | |||
项目名称 | 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湖南省长沙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 原股东增资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不超过46%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不超过6家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54%,新增股东持股合计不超过46%。 |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征集到满足投资方资格条件及增资条件的投资方,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批准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值,则本次增资达成。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
募集资金用途 | (1)用于红太阳光电2GW高效PERC电池产能扩产;(2)用于山西铸锭产能扩产;(3)补充流动资金 。 |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 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住所 |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62号软件中心大楼141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济东 | |||
成立日期 | 2009-06-05 | |||
注册资本 | 32811.03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32811.03万元(人民币) | |||
股东个数 | 2 | |||
经营范围 | 太阳能发电;太阳能路灯生产;太阳能路灯销售;太阳能光伏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中电科电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97.53 | |||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47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2017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19248.48 | 129315.9 | 89932.58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241904.71 | 10592.76 | |||
2016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98620.96 | 116230.71 | 82390.25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295594.17 | 10168.11 | |||
2015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83648.45 | 122694.87 | 60953.58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308889.55 | 8977.16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2018-02-28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10609.88 | 120258.67 | 90351.21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17901.62 | 418.64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其他披露事项 | 1.2017年融资方企业损益由老股东承担或享有,2018年融资方企业损益由新老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或享有; 2.融资方原股东中电科电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本次增资征集到的外部投资方确定的增资价格同步对融资方进行增资; 3.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将根据征集情况确定各投资方及投资金额、比例。 |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内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以货币或经融资方认可的非货币资产出资。意向投资方以货币形式出资的,货币币种须为人民币;意向投资方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非货币资产限于光伏装备或光伏产品为主营业务的公司资产(或股权),且该等资产(或股权)须进行评估,并经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2.意向投资方需在本项目公示期内递交投资申请,并在公示期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将1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 3.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不得由于自身资质原因对融资方资本运作计划构成障碍; (2)被确定为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及其他股东签署《增资协议》; (3)以货币出资的投资方,须在《增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一次性汇入融资方指定账户;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投资方,须在《增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就目标资产(或股权)签署相关转让协议; (4)同意《增资协议》签署后,由北交所将已转为增资款的交易保证金汇入融资方指定账户; (5)若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且联合体成员须同属同一实际控制人。 4.本次增资需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投资方、投资金额及比例。 5.单一投资方或联合投资体整体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 |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1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 (1)意向投资方单方面撤回其投资申请的; (2)本增资项目挂牌公告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或被认定为未按要求参加的; (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履行出资义务; (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增资协议》后用以抵作相应金额的增资款;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3.未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北交所获得融资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无息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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