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国投生物能源(铁岭)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8BJ1000022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辽宁省铁岭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其他制造业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03-13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9-04-11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10% |
项目编号 | G62018BJ1000022 | |||
项目名称 | 国投生物能源(铁岭)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辽宁省铁岭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其他制造业 | |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10%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1个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原股东持股比例90%,新股东持股比例10%。 |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增资达成的条件: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并取得融资方股东批准同意的,则增资达成。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终结信息披露; | |||
募集资金用途 | 用于公司支付年产3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的前期全部建设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艺设计费用、生产装置费用、储运设施费用、公用工程设施费用、辅助生产设施和行政办公费用、生活服务设施费用等。 |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 国投生物能源(铁岭)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住所 |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北工业园区 | ||
法定代表人 | 柳树海 | |||
成立日期 | ||||
注册资本 | 40000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0万元(人民币) | |||
股东个数 | 1 | |||
经营范围 | 变性燃料乙醇、甲醇、石脑油、溶剂油(闭杯闪点≤60°C)、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批发等。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国投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2017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0129.02 | 20111.57 | 17.45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351.1 | 17.45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2017-12-31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0129.02 | 20111.57 | 17.45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351.1 | 17.45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国投生物第二次班子会会议纪要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投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其他披露事项 | 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法公民; 2、意向投资方需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投资方应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意向投资方若为公司,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股权结构明晰,公司治理规范,规章制度完善;存续期间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意向投资方若为自然人,不得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等情况; (2)本次增资意向投资方应为实际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币种为人民币,不得存在代替持股或委托持股行为;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均应在公告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将交易保证金(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30%)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没有投资资格。 2、意向投资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于《增资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全部投资款一次性汇入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2)在成为投资方后,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交易凭证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签订增资协议后已转为部分增资款)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并且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并以不低于《投资申请书》中的价格进行增资。 4、本次增资只接受货币出资。 5、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投资体投资。 |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30% |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投资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同意以下内容: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会被全部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融资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投资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其增资申请的;(2)未按交易所通知的时间按时参加择优程序的;(3)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增资协议》的,《增资协议》生效后,未在5工作日内将剩余增资价款一次性汇入融资方指定银行账户的;(4)意向投资方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等为由放弃增资的;(5)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的情形。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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