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18BJ1000079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东城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8-08-20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19-04-12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30% |
项目编号 | G62018BJ1000079 | |||
项目名称 | 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北京市东城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 |
涉及非公开协议增资情况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30% |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不超过3家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本次增资完成后,原股东持有融资方70%股权,新股东持有融资方30%股权。 |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截止披露期满,征集到至少2家符合条件的投资方,且投资方投资金额占融资方增资完成后股权比例为30%,同时能满足投资方资格条件和增资条件,且获得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同意,则增资达成。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 按照 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融资计划募集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于在全国新建及续建保利直营影城,进一步提高公司放映渠道市场份额,提高公司盈利能力;2、用于电影、电视剧制作,增强公司上游制作能力,提高保利品牌认知度和行业话语权;3、剩余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
三、融资方基本情况
名称 | 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楼新中大厦8层8119室 | ||
法定代表人 | 柳德彬 | |||
成立日期 | 2002-08-19 | |||
注册资本 | 30000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30000万元(人民币) | |||
股东个数 | 1 | |||
经营范围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放映、冷热饮品销售、零售定型包装食品(限分支机构经营);出版物零售;影视教育产业项目投资;进出口业务;影视演艺人员的经纪业务(不含营业性演出)等。 |
企业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2017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79363.01 | 140046.72 | 39316.29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79198.46 | 364.15 | |||
2016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1539.4 | 62472.14 | 29067.26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63501.35 | 2192.59 | |||
2015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5533.17 | 50855.26 | 24677.91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60186.86 | 1989.08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2018-06-30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77239.38 | 137993.4 | 39245.97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
42110.1 | -70.32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融资方决策文件类型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其他披露事项 | 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投资方需满足以下两项中的任意一项: a)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须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净资产须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须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b)若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其或其基金管理人累计管理的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其或其基金管理人(含下设二级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具有影视、文化等领域的成功投资案例,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公示期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交纳拟投资金额20%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投资方须在被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增资款汇入融资方指定账户。 3、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亦不接受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委托投资及契约型基金参与增资。 4、本次增资仅接受以货币形式增资,且融资方不接受任何性质的业绩承诺、对赌及兜底条款和股权回购要求。 5、本次增资须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对投资方进行确认,且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投资方的股权比例及投资金额。 6、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1)不得由于自身原因对融资方后续的资本运作计划构成障碍,本方或实际控制人、重要高管人员在最近36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企业征信无不良记录;(3)充分尊重融资方企业文化,支持融资方公司治理安排,并积极协助融资方后续资本运作计划;(4)同意北交所在出具增资凭证后将转为部分增资款的交易保证金划转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增资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则视为其已经独立判断并决定自愿接受本项目的全部公告内容。 | |||
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意向投资方拟投资总额的20% | ||
交纳时间 | 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交纳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保证金扣除情形: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100%将被扣除:(1)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投资申请的;(2)公示期满,被确认为合格意向投资方并达到遴选条件时,未参加后续遴选程序或被认为未按要求参加遴选程序的;(3)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及要求签署《增资协议》或未按约定时限履行出资义务的;(4)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照本公告及《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 |
五、遴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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