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中国电子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60%股权 | 项目编号 | ||
转让底价 | 10.0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19-03-1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19-04-16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国电子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4层402) | ||
法定代表人 | 于军 | 成立日期 | 1988-11-01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5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1020138815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销售III、II类: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II类:神经外科手术器械;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械;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自营代理进出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转口贸易、对销贸易和易货贸易;开展国内外展览、科技交流、培训、咨询和服务业务;销售金属制品、钢材、建材、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矿产品、7号燃料油、重油。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 100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8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24.96 | -125.8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302.8 | 4022.88 | -2720.08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24.96 | -125.8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302.8 | 4022.88 | -2720.08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A座(6-23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朱以明 | 成立日期 | 1980-04-15 | |
注册资本(万元) | 69421.6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106X1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0249W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7-11-29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转让中国电子国际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和中国电子进出口天津公司产权的批复(中电资【2017】627号)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中国电子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60%股权 | ||
转让底价 | 1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须在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3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3万元交易保证金以及47万元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以下都统称为保证金,共计50万元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项目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部分或全部交易价款。若保证金低于成交价格,则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若保证金高于成交价格,则超过的部分由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将被100%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经纪机构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5)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服务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若已交纳保证金高于成交金额,则高出部分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由受让方提出申请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同意全部转让价款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2)此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须在6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再继续以任何方式使用“中国电子”及“中电”的品牌和字样。(3)本次标的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4)产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需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配合。如因受让方原因未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受让方须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50%给转让方作为赔偿,同时转让方可以解除《产权交易合同》。(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已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已详细阅读标的企业公司章程,对本次产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产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6)本次转让产权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缴纳的各项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7)妥善处理标的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受让标的股权后,受让方不得改变标的企业独立法人地位。(8)意向受让方须同意经标的企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受让方及标的企业继续承接现有4名与标的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的工资待遇、社保关系不因本次产权转让而改变,受让方及标的企业应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不受侵犯。(9)由受让方及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全部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为退休人员办理房改房转让手续、发放丧葬费补贴、更改定点医院、办理医药费医保报销等。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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